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
浏览次数: 更新时间:2019-11-21 发布人:
1、投资人有正当理由,可以申请延长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有期1(六个月),经延期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不得再次申请延期。
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的延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,申请延期时应缴回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投资人与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记载投资人不同的,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。
2、《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可以通过博易智达财税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3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
4、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,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。